首先理解,1-6款指得是針對白領的修正(白領一般不常出題,之前有出過點數),修法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解決國內缺工的問題,讓更多僑外生可以留在台灣,因此做了大方向的修正。
取消僑外生留臺工作許可的數量限制和申請時間:以前,僑外生(包含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留在台灣工作的許可是有數量上限的,申請時間也有限制。這次修正刪除了這些限制,讓僑外生更容易留在台灣工作。這樣做是為了促進台灣經濟發展,因為這些人才能夠填補專業人才的短缺,對經濟有正面影響。
放寬聘用外國專業人才的條件: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例如一些非營利組織或基金會)現在可以更靈活地聘用外國專業人才。只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特別審查認定,這些組織不再受限於原本要求的社員人數或基金設立金額等條件。這項改變是為了因應產業環境的變化,讓組織更容易引進所需的人才,以提升他們對國內經濟的實質貢獻。
第五條之一: (只有刪除人數和申請期間限制)
I 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具下列資格之一,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依附表計算之累計點數滿七十點者,得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工作,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一、在我國大學畢業,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在我國大專校院畢 業,取得製造、營造、農業、長期照顧或電子商務等相關科系之副學士學位。
II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許可之(人數數額、申請期間、)申請文件及核發許可程序公告之。
※ 點數 和 學位及副學士的科系,稍微注意一下。
第三十七條 (新增第二項)
I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
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
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II 前項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條件之限制。
※ 金額 人數 可以注意一下即可。
僑外生工作評點表,評點有八大項目:
確切的僑外生評點表內容,可以參考勞動部網站 : 看詳細僑外生評點表內容
今年跟著修正 僑外生評點表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