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閔政

6 May, 2024

接續聘僱外國人 怎麼記

就服乙級 記憶技巧~

以下圖是整個流程…比較難的是 那五項怎麼來記下來。

【請注意 用想的 不要用背的。】

原法條內容這樣寫  

§第 7 條

I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順位辦理:

一、持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之招募許可函,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與外國人原從事同一工作類別,於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三、在招募許可函有效期間,得引進外國人而尚未足額引進者。

四、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且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審查標準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者。

五、屬製造業或營造業之事業單位未聘僱外國人或聘僱外國人人數,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或數額上限,並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者。

II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從事審查標準第六條第三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以下簡稱中階技術外國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順位辦理。

五種聘僱順位…  這我曾思考過。  忘了在課堂裡有沒有做說明。

1、先從勞工的角度去思考……你想找工作,一定會找跟自己專業有關的。 所以政府在安排外國人時,也會優先安排"同樣專業的工作"…這一個法律用文,就叫" 同一工作類別"

2、所以前二項,白話文的意思…不就是 先讓專業的去, 先去哪?  先去還沒請到人的公司去。 再來就是有人了 但未達上限的公司。

3、專業的都不缺人,所以就不管是不是同一類別,要請外國人的都可以。當然還要再分優先,沒人(不足額)的優先補人,再來就是標準與上限未達到的人。


原本這也是我放棄治療的內容,因為背這個太不實際,但想過後,好像就沒那麼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