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乙級數字觀念題…考前提醒

📘 就服乙級考試攻略 115 年(2026)數字重點

就服乙級數字題,背了還是算錯?

4 個 115 年基準數+11 個單元,一次看懂計算公式、時效期限與最常混淆的陷阱

✍️ 文/林閔政(勞動部勞動法令講師)|發布日期:2026-11-06|最後更新:2026-11-06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檢定的學科,數字題一向是分數拉開差距的地方。難的不是數字本身,而是各法規互相援引:失業給付用的是投保薪資,就業促進津貼用的卻是最低工資;勞保的眷屬加給是 25%,職災保險只有 10%;就保的請求權時效 2 年,勞保卻是 5 年。

很多人不是不會,而是把 A 法的數字套進 B 法的題目。這篇依 115 年(2026 年)最新的最低工資與投保薪資上限,把常見的計算公式、門檻、時效與發給期限按法規拆開,每一題都附上算式,最後再把容易互相混淆的地方集中對照。

一句話看懂

2026 年(115 年)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檢定的數字計算,以四個基準數為核心:最低工資月薪 29,500 元、勞保與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上限 72,800 元、勞退月提繳工資上限 150,000 元。失業給付每月最高 36,640 元(45,800 × 80%),就業促進津貼為 17,700 元(29,500 × 60%),減班休息薪資補貼上限為 8,200 元。

📊 一、115 年核心數字速查表

各法規的計算幾乎都建立在下面這幾個數字上。先把這張表弄熟,後面的公式只是把數字代進去。

最低工資(月)

29,500

元

勞保/就保投保上限

45,800

元

職保投保上限

72,800

元

勞退提繳上限

150,000

元

項目 115 年數值 主要用在哪裡
最低工資(月) 29,500 元 失業期間打工的「不得請領」門檻、就業促進津貼、身障差額補助費、減班協議薪資下限
最低工資(時) 196 元 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
最低工資的二分之一 14,750 元 身障部分工時者「2 人算 1 人」的月薪門檻、超額進用獎勵
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 失業給付、勞保年金、減班休息補貼
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上限 72,800 元 職保傷病、失能、遺屬給付
勞退月提繳工資上限/下限 150,000 元/1,500 元 雇主 6% 提繳、勞工自提 6%;下限適用部分工時、兼職
失業給付每月上限 36,640 元 45,800 × 80%(本給 60% + 眷屬加給最多 20%)
就保職訓生活津貼(無眷屬) 27,480 元起 45,800 × 60%,加眷屬最多至 36,640 元
就業促進津貼(非就保對象) 17,700 元 29,500 × 60%
減班休息薪資補貼上限 8,200 元 (45,800 − 29,500) × 50% = 8,150,無條件進位到百位

⚠️ 易混淆 三個長得很像的 60%

  • 失業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加眷屬最多 80%),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或身障者 9 個月。
  • 就保職訓生活津貼=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加眷屬最多 80%),最長 6 個月,不因年齡延長。
  • 就業促進津貼(非就保對象)=最低工資 29,500 × 60% = 17,700 元,最長 6 個月(身障者 1 年)。

分辨關鍵:前兩者以「投保薪資」為基準,第三者以「最低工資」為基準。

🛟 二、就業保險法

1. 失業給付與眷屬加給

  • 計算式:平均月投保薪資(離職退保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 60%
  • 眷屬加給:每扶養 1 人加 10%,最多加 20%,合計上限 80%
  • 給付期間:原則 6 個月;年滿 45 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9 個月

🧮 計算例

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扶養 2 名國中子女:45,800 × 80% = 36,640 元/月。若本人年滿 45 歲或為身障者,最長可領 9 個月。(109 年第 3 梯次曾考)

2. 失業期間另有打工收入

這是失分率最高的一題。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失業期間工作收入之扣除),先看打工收入有沒有超過最低工資,再決定怎麼算。

打工月收入 怎麼處理
超過最低工資 29,500 元 該月份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未超過 29,500 元 打工收入+失業給付合計,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的部分要扣除;但合計若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元,不扣除

🧮 例 A:要扣

平均 45,800,給付 27,480,打工 12,000。
合計 39,480;80% 上限 36,640 → 超出 2,840。
實領 27,480 − 2,840 = 24,640 元。

🧮 例 B:不扣

平均 30,300,給付 18,180,打工 9,000。
合計 27,180,雖超過 80%(24,240),但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 不扣除,給付照領 18,180。

3.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金額=「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 50%,一次發給。

🧮 計算例

每月 27,480 元,領滿 2 個月後再就業 → 剩 4 個月:27,480 × 4 × 50% = 54,960 元。

⚠️ 易混淆 常見錯誤是用 6 個月全額計算(27,480 × 6 × 50%),正確應只算「還沒領的月數」。

4. 兩種「職訓津貼」不可混用

名稱 計算基準 最長期間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加眷屬最多 80%) 6 個月(不因年齡延長)
就業促進津貼(非就保對象) 最低工資 × 60% = 17,700 元 6 個月(身障者 1 年)

5.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投保薪資 60%,另加發 20% 薪資補貼,合計 80%。每一子女的父母各自最長 6 個月,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30 日為 1 個月,按比例計算。

6. 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薪資補貼

  • 補貼額=(減班前 1~3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協議薪資)× 50%
  • 協議薪資最低以 29,500 元計;金額無條件進位到百位

🧮 上限例:(45,800 − 29,500)× 50% = 8,150 → 進位為 8,200 元。

⚠️ 易混淆 月薪 7 萬減到 5 萬,補貼竟是 0 元

補貼以「投保薪資」計算,不是實際月薪。月薪 70,000 元者,就保月投保薪資最高只能以 45,800 元計;減班後協議薪資 50,000 元已高於 45,800 元,(45,800 − 50,000)× 50% 為負數,因此領不到補貼。直覺算成(70,000 − 50,000)× 50% = 10,000 元是錯的。

🔍 情境對照:同樣月薪 7 萬,減到多少才領得到?

減班後協議薪資 算式 每月補貼
50,000 元 45,800 − 50,000 為負數 0 元
35,000 元 (45,800 − 35,000)× 50% = 5,400 5,400 元
25,000 元 低於最低工資,以 29,500 計:(45,800 − 29,500)× 50% = 8,150 → 進位 8,200 元(上限)

*以上為依補貼公式試算;實際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勞動部當期公告之減班休息補貼規定為準。

7. 日期與距離

  • 失業給付自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職訓生活津貼自受訓當日起算。
  • 可拒絕推介工作的正當理由:工作報酬未達原投保薪資 60%,或工作地點距住處 30 公里以上。

🧓 三、勞工保險條例

1. 老年年金:A、B 式擇優

  • A 式: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0.775% + 3,000
  • B 式: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
  • 兩式擇優;提前或延後請領,每 1 年增減 4%,最多增減 20%

🧮 計算例:45,800 元、年資 30 年

A 式 = 45,800 × 30 × 0.775% + 3,000 = 10,648.5 + 3,000 = 13,648.5
B 式 = 45,800 × 30 × 1.55% = 21,297 元 → 選 B 式
延後 2 年請領:21,297 × 1.08 ≒ 23,001 元

2. 眷屬加給:勞保與職保對照

適用給付 每多 1 人加給 加給上限
勞保: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25% 50%
職保: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10% 20%

3. 最低保障金額

失能年金 4,000 元;老年年金、遺屬年金 3,000 元。

4. 喪葬津貼

情形 給付月數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5 個月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無遺屬 10 個月
家屬死亡:父母、配偶 3 個月
家屬死亡:12 歲以上子女 2.5 個月
家屬死亡:未滿 12 歲子女 1.5 個月

5. 保險費分擔比例

被保險人類別 分擔比例
一般受僱勞工 勞工 20%/雇主 70%/政府 10%
職業工會會員 勞工 60%/政府 40%
漁會甲類會員 勞工 20%/政府 80%

6. 滯納金對照

費別 每逾 1 日加徵 上限
勞工保險費 0.1% 20%
就業安定費 0.3% 30%

🩹 四、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 傷病給付

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00%,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

🧮 計算例: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 → 前 2 個月每月 40,000 元;第 3 個月起每月 28,000 元。

2. 失能年金

失能程度 給付比率
完全失能 70%
嚴重失能 50%
部分失能 20%

3. 遺屬年金與加計規則

  • 基本額=平均月投保薪資 × 50%
  • 同一順序遺屬每多 1 人,加發「計算後金額」的 10%,最多加發 20%

🧮 計算例: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遺有父母 2 人。
32,000 × 50% = 16,000;多 1 人加發 16,000 × 10% = 1,600 → 合計 17,600 元。

⚠️ 易混淆 常見錯誤是寫成 32,000 × 60% = 19,200。加給是「加在算出來的金額上」,不是把比率從 50% 改成 60%。

4. 一次金與喪葬津貼

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喪葬津貼 5 個月。

💰 五、勞工退休金條例與勞動基準法

1. 勞工退休金(新制)提繳

  • 雇主每月提繳至少 6%;勞工自提最多 6%,自提部分可從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 月提繳工資分級:最低 1,500 元,最高 150,000 元。

🧮 計算例:月薪 200,000 元 → 以上限 150,000 計 → 150,000 × 6% = 9,000 元。

2. 資遣費:新舊制比較

制度 計算方式 上限
勞退新制 每滿 1 年給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 最高 6 個月
勞基法舊制 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無上限

🧮 計算例:新制年資 15 年,15 × ½ = 7.5 個月 → 只能領 6 個月。

3. 舊制退休金基數

  • 前 15 年每年 2 個基數;第 16 年起每年 1 個基數;最高 45 個基數。
  • 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以 1 年計。

🧮 計算例:年資 32 年 → 前 15 年 30 個基數+第 16~32 年 17 個基數 = 47 → 封頂 45 個基數。

4. 加班費(平日延長工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加給):前 2 小時加給 ⅓ 以上;再延長 2 小時以內加給 ⅔ 以上。

🧮 計算例:時薪 200 元,加班 3 小時。
200 × 1⅓ × 2 = 533.33;200 × 1⅔ × 1 = 333.33;合計 ≒ 866.67 元。

5. 特別休假

年資 特休日數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3 日
滿 1 年 7 日
滿 2 年 10 日
滿 3 年 14 日
滿 5 年 15 日
滿 10 年以上 每年加 1 日,最多 30 日

6. 預告期間

年資 預告期間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10 日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20 日
3 年以上 30 日

7. 積欠工資墊償

工資最多墊償 6 個月;退休金加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六、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1. 解僱門檻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大量解僱之定義),以「60 日內累計」或「單日」任一達標即構成。

僱用人數 60 日內累計 或單日
同一廠場未滿 30 人 逾 10 人 —
同一廠場 30~199 人 逾 ⅓ 逾 20 人
同一廠場 200~499 人 逾 ¼ 逾 50 人
同一廠場 500 人以上 逾 ⅕ 逾 80 人
同一事業單位(不論規模) 逾 200 人 逾 100 人

2. 實戰案例(114 年第 1 梯次)

📝 題目:公司僱用 180 人,⅓ 為 60 人。3/6 解僱 15 人、3/31 解僱 15 人、4/16 解僱 35 人。

✅ 解析:4/16 單日 35 人,已逾 20 人;同時 3/6~4/16 在 60 日內,累計 65 人亦逾 60 人 → 符合大量解僱之日為 4 月 16 日。

⚠️ 易混淆 只看累計人數會漏掉「單日門檻可以單獨成立」;而「符合之日」是觸發當天,不是 60 日統計期間的最後一天。

3. 通報與協商時限

  • 應於符合大量解僱規定之日起 60 日前提出解僱計畫書。
  • 提出之日起 10 日內,勞雇雙方應進行協商。

♿ 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額進用)

1. 進用比例

單位別 員工人數門檻 進用比例
公部門 34 人以上 3%
私部門 67 人以上 1%,且至少 1 人

2. 計算規則

  • 計算結果有小數,無條件捨去。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1 人以 2 人計。
  • 部分工時者,月薪達最低工資半數(14,750 元)以上,2 人以 1 人計。
  • 月薪未達最低工資者(部分工時除外),不計入身障人數,也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3. 差額補助費與超額獎勵

  • 差額補助費=差額人數 × 29,500 元/月
  • 超額進用獎勵=超額人數 × 最低工資 ½(14,750 元)

🧮 計算例:私人公司 250 人 → 250 × 1% = 2.5 → 捨去,應進用 2 人。
只進用 1 名輕度全職者 → 差 1 人,每月繳 29,500 元。
若該名為重度者 → 以 2 人計,已足額,不必繳差額補助費。

🌱 八、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1. 繼續僱用補助

雇主繼續僱用年滿 65 歲員工達總人數 30% 以上,得申請補助。

🧮 計算例(112 年第 1 梯次):員工 60 人 × 30% = 18 人。

補助期間 每人每月
前 6 個月 13,000 元
第 7~18 個月 15,000 元

2. 僱用獎助(最長 12 個月)

對象 每人每月 按時薪計
中高齡者 13,000 元 每小時 70 元
高齡者 15,000 元 每小時 80 元

🧮 計算例(112 年第 2 梯次):僱用 1 位高齡者+2 位中高齡者 = 15,000 + 13,000 × 2 = 41,000 元/月。

3. 訓練補助

雇主指派員工參加訓練,訓練費用最高補助 70%。

🌏 九、就業服務法:私立就服機構與外國人管理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標準

向求職人收取

  • 登記費+介紹費合計:不超過第一個月薪資的 5%。
  • 就業諮詢費:每小時不超過 1,000 元。

向雇主收取

員工第一個月薪資水準 登記費+介紹費上限
在平均薪資以下 不超過 1 個月薪資
在平均薪資以上 不超過 4 個月薪資

服務費另計,每名員工每年不超過 2,000 元。

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情形 每月上限
來臺第 1 年 1,800 元
第 2 年 1,700 元
第 3 年起 1,500 元
再入國受聘於同一雇主 1,500 元

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上限,為上述金額的 80%。

2. 介紹費退費與重新推介

  • 聘僱契約生效後 40 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而解約,雇主得要求免費重新推介 1 次,或退還 50% 介紹費。
  • 已繳登記費者,6 個月內得要求推介 3 次。

3. 最低實收資本額與保證金

業務 最低實收資本額 增設分支機構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 50 萬元 每增設 1 家增資 20 萬元
仲介外國人 500 萬元 每增設 1 家分公司增資 200 萬元

保證金 300 萬元;評鑑優良者每次換證得遞減 100 萬元,最低 100 萬元。

4. 其他常見數字

項目 標準
僑外生評點制 累計滿 70 點
機構看護工(長照、養護機構) 每 3 床聘 1 人
機構看護工(護理之家、慢性醫院) 每 5 床聘 1 人
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 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
外國人定期健檢 聘僱許可生效後工作滿 6、18、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
職業訓練機構退費 開訓前退訓退 70%;受訓未逾全期 ⅓ 退 50%;超過 ⅓ 不退
性別平等工作法:陪產檢及陪產假 合計 7 日(題目常設計成公司只給 3 日)
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 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合計以 30 日為限

⏳ 十、跨法規速查(一):請求權時效

「請求權時效」是指權利人超過一定期間沒有主張,對方就可以拒絕給付。各法規年限不同,起算點也不同,是最適合橫向整理的一塊。

1. 時效 5 年

法規 內容 起算點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得請領之日
職保法第 37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得請領之日
職保法第 82 條(津貼補助請求權時效) 職災勞工請領第 78~81 條之津貼與補助(職業病、輔具、照護、失能、死亡) 得請領之日
勞基法第 58 條(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 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退休之次月
勞退條例第 31 條(未足額提繳之損害賠償) 雇主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勞工離職時
民法第 126 條(定期給付債權之短期時效) 工資請求權 得請求時

2. 時效 2 年

法規 內容 起算點
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115 年第 2 梯次考過) 得請領之日
勞基法第 61 條(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與保護) 雇主職災補償之受領補償權;不因離職而受影響,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得受領之日

3. 雙軌型:2 年+長期上限(損害賠償類)

法規 短期 長期上限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0 條(性別歧視、性騷擾、請假被拒之損害賠償)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 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
中高齡就促法第 17 條(年齡歧視之損害賠償) 2 年 10 年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0 條(個資侵害之損害賠償) 2 年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108 年第 1 梯次考過)

4. 時效 10 年

勞退條例第 28 條(新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新制退休金請領人(含遺屬、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10 年(108 年修正)。

💡 閔政老師的記憶口訣

  • 「就保 2、勞保職保 5」:就保的 2 年和勞保的 5 年是不同概念。
  • 退休金分新舊制:舊制向雇主請領 5 年,新制向勞保局請領 10 年。
  • 職災補償分兩條線:勞基法雇主補償 2 年,職保法保險給付 5 年。
  • 損害賠償都是 2 年起跳;長期上限只有個資法是 5 年,性平與中高齡都是 10 年。

📅 十一、跨法規速查(二):給付與發給期限

1. 15 日

法規 內容
就業保險法第 22 條之 1(給付期限與利息) 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逾期且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加給利息
職保法第 35 條(給付期限) 現金給付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於次月底前給付
勞保條例第 29 條之 1(給付期限) 現金給付核定後 15 日內;年金次月底前
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起算日) 失業給付自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職訓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2. 30 日

法規 內容
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給付期限)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給付
勞基法第 17 條(舊制資遣費) 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 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勞退條例第 24 條之 2(退休金發給方式) 一次退休金: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月退休金: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每年 2、5、8、11 月)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 1(月退休金猶豫期,115 年 3 月 25 日新增) 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起 30 日內為猶豫期,可改領一次退休金,限 1 次
勞基法第 22 條之 1(派遣勞工工資之補充給付)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請求後,要派單位 30 日內給付
職保法第 86 條(不適用勞基法者之離職金) 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離職金
勞退滯納金與罰鍰 自收受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納

3. 其他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 1 個月以 30 日為 1 個月,按比例計算。
  • 職保年金、勞保年金:次月底前給付。

💡 閔政老師的記憶口訣

  • 「保險給付 15,雇主給錢 30」:勞保、職保、就保經保險人核定後都是 15 日;雇主付退休金、資遣費、離職金都是 30 日。
  • 勞退新制分清楚:一次領 30 日內,月領按季。

🚨 十二、最容易混淆的陷阱總整理

1. 時效類五大陷阱

  1. 「就保給付請求權 5 年」是錯的,應為 2 年。
  2. 舊制退休金 5 年,自「退休之次月」起算,不是退休當日。
  3. 勞退條例損害賠償 5 年,自「勞工離職時」起算。
  4. 個資法長期上限是 5 年,不要和性平法的 10 年混在一起。
  5. 失業給付「從第 15 日起算」,和保險給付「15 日內發給」是兩件事。

2. 金額與比率類陷阱

容易錯的地方 正確觀念
職訓生活津貼期間 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不會延長為 9 個月(只有失業給付延長)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以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 × 50%,不是 6 個月全額
失業給付與打工合計 合計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元就不扣除(縱使超過投保薪資 80%)
眷屬加給比例 勞保 25%/上限 50%;職保 10%/上限 20%,不可互換
職保遺屬年金加給 加在「計算後金額」上(16,000 + 1,600),不是把比率改成 60%
減班休息補貼 上限 8,150 → 無條件進位為 8,200
新制資遣費 年資 15 年算出 7.5 個月,仍只能領 6 個月
舊制退休基數 32 年算得 47 個基數,封頂 45 個基數
身障定額進用 250 人 × 1% = 2.5,無條件捨去為 2 人(不是四捨五入)
大量解僱符合日 同時檢查「累計門檻」與「單日門檻」,以觸發當日為準

3. 最後 3 分鐘自我檢核

  • 四個關鍵數:29,500/45,800/72,800/150,000
  • 三個 60%:失業給付、就保職訓津貼、就業促進津貼(17,700)
  • 三組時效:就保 2 年;勞保與職保 5 年;新制退休金 10 年
  • 三組期限:保險給付 15 日;雇主給錢 30 日;年金次月底前

❓ 常見問題 FAQ

Q1:115 年失業給付每月最多可以領多少?

最多 36,640 元。115 年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為 45,800 元,失業給付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扶養眷屬每人加 10%、最多加 20%,所以上限是 45,800 × 80% = 36,640 元。

Q2:領失業給付期間去打工,會被扣錢嗎?

要看打工收入。月收入超過最低工資 29,500 元,該月不能領失業給付;未超過時,打工收入加失業給付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超出部分扣除。但兩者合計低於 29,500 元時,完全不扣。

Q3:年滿 45 歲,就保的職訓生活津貼也能領 9 個月嗎?

不能。45 歲以上或身障者延長為 9 個月,只適用於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一律 6 個月,不因年齡延長。

Q4:就業保險的給付請求權時效是幾年?

2 年。依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勞工保險條例與職災保險法的保險給付請求權則是 5 年,兩者常被混淆。

Q5:身障定額進用算出小數,要四捨五入嗎?

不是,一律無條件捨去。例如員工 250 人的民營公司,250 × 1% = 2.5,應進用 2 人;若進用的是重度以上身障者,1 人可以 2 人計。

✍️ 結語

這些數字看起來零散,但大部分都能回推到同一組源頭:最低工資決定門檻,投保薪資決定給付,提繳工資決定退休金。只要先問自己「這題的計算基準是哪一個數」,多數陷阱就會自己現形。

法規每年都會調整,數字也會跟著變;真正能帶進考場、也帶進職場的,是看懂每個數字背後在保障誰。

📌 資料說明

計算基準:115 年(2026 年)適用之最低工資(月 29,500 元、時 196 元)、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職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72,800 元、勞退月提繳工資上限 150,000 元。

相關法規:就業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

實際命題以考試當年度公告之法規為準。

林閔政

人才學院創辦人|勞動部勞動法令講師|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研究生|《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作者

本文為法規數字整理與個人觀察,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