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服乙級考試攻略 115 年(2026)數字重點
4 個 115 年基準數+11 個單元,一次看懂計算公式、時效期限與最常混淆的陷阱
✍️ 文/林閔政(勞動部勞動法令講師)|發布日期:2026-11-06|最後更新:2026-11-06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檢定的學科,數字題一向是分數拉開差距的地方。難的不是數字本身,而是各法規互相援引:失業給付用的是投保薪資,就業促進津貼用的卻是最低工資;勞保的眷屬加給是 25%,職災保險只有 10%;就保的請求權時效 2 年,勞保卻是 5 年。
很多人不是不會,而是把 A 法的數字套進 B 法的題目。這篇依 115 年(2026 年)最新的最低工資與投保薪資上限,把常見的計算公式、門檻、時效與發給期限按法規拆開,每一題都附上算式,最後再把容易互相混淆的地方集中對照。
一句話看懂
2026 年(115 年)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檢定的數字計算,以四個基準數為核心:最低工資月薪 29,500 元、勞保與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上限 72,800 元、勞退月提繳工資上限 150,000 元。失業給付每月最高 36,640 元(45,800 × 80%),就業促進津貼為 17,700 元(29,500 × 60%),減班休息薪資補貼上限為 8,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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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法規的計算幾乎都建立在下面這幾個數字上。先把這張表弄熟,後面的公式只是把數字代進去。
最低工資(月)
29,500
元
勞保/就保投保上限
45,800
元
職保投保上限
72,800
元
勞退提繳上限
150,000
元
| 項目 | 115 年數值 | 主要用在哪裡 |
|---|---|---|
| 最低工資(月) | 29,500 元 | 失業期間打工的「不得請領」門檻、就業促進津貼、身障差額補助費、減班協議薪資下限 |
| 最低工資(時) | 196 元 | 部分工時、時薪制人員 |
| 最低工資的二分之一 | 14,750 元 | 身障部分工時者「2 人算 1 人」的月薪門檻、超額進用獎勵 |
| 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 45,800 元 | 失業給付、勞保年金、減班休息補貼 |
| 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上限 | 72,800 元 | 職保傷病、失能、遺屬給付 |
| 勞退月提繳工資上限/下限 | 150,000 元/1,500 元 | 雇主 6% 提繳、勞工自提 6%;下限適用部分工時、兼職 |
| 失業給付每月上限 | 36,640 元 | 45,800 × 80%(本給 60% + 眷屬加給最多 20%) |
| 就保職訓生活津貼(無眷屬) | 27,480 元起 | 45,800 × 60%,加眷屬最多至 36,640 元 |
| 就業促進津貼(非就保對象) | 17,700 元 | 29,500 × 60% |
| 減班休息薪資補貼上限 | 8,200 元 | (45,800 − 29,500) × 50% = 8,150,無條件進位到百位 |
⚠️ 易混淆 三個長得很像的 60%
分辨關鍵:前兩者以「投保薪資」為基準,第三者以「最低工資」為基準。
🧮 計算例
平均月投保薪資 45,800 元,扶養 2 名國中子女:45,800 × 80% = 36,640 元/月。若本人年滿 45 歲或為身障者,最長可領 9 個月。(109 年第 3 梯次曾考)
這是失分率最高的一題。依就業保險法第 17 條(失業期間工作收入之扣除),先看打工收入有沒有超過最低工資,再決定怎麼算。
| 打工月收入 | 怎麼處理 |
|---|---|
| 超過最低工資 29,500 元 | 該月份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
| 未超過 29,500 元 | 打工收入+失業給付合計,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的部分要扣除;但合計若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元,不扣除 |
🧮 例 A:要扣
平均 45,800,給付 27,480,打工 12,000。
合計 39,480;80% 上限 36,640 → 超出 2,840。
實領 27,480 − 2,840 = 24,640 元。
🧮 例 B:不扣
平均 30,300,給付 18,180,打工 9,000。
合計 27,180,雖超過 80%(24,240),但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 不扣除,給付照領 18,180。
金額=「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 50%,一次發給。
🧮 計算例
每月 27,480 元,領滿 2 個月後再就業 → 剩 4 個月:27,480 × 4 × 50% = 54,960 元。
⚠️ 易混淆 常見錯誤是用 6 個月全額計算(27,480 × 6 × 50%),正確應只算「還沒領的月數」。
| 名稱 | 計算基準 | 最長期間 |
|---|---|---|
| 就業保險法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60%(加眷屬最多 80%) | 6 個月(不因年齡延長) |
| 就業促進津貼(非就保對象) | 最低工資 × 60% = 17,700 元 | 6 個月(身障者 1 年) |
投保薪資 60%,另加發 20% 薪資補貼,合計 80%。每一子女的父母各自最長 6 個月,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30 日為 1 個月,按比例計算。
🧮 上限例:(45,800 − 29,500)× 50% = 8,150 → 進位為 8,200 元。
⚠️ 易混淆 月薪 7 萬減到 5 萬,補貼竟是 0 元
補貼以「投保薪資」計算,不是實際月薪。月薪 70,000 元者,就保月投保薪資最高只能以 45,800 元計;減班後協議薪資 50,000 元已高於 45,800 元,(45,800 − 50,000)× 50% 為負數,因此領不到補貼。直覺算成(70,000 − 50,000)× 50% = 10,000 元是錯的。
🔍 情境對照:同樣月薪 7 萬,減到多少才領得到?
| 減班後協議薪資 | 算式 | 每月補貼 |
|---|---|---|
| 50,000 元 | 45,800 − 50,000 為負數 | 0 元 |
| 35,000 元 | (45,800 − 35,000)× 50% = 5,400 | 5,400 元 |
| 25,000 元 | 低於最低工資,以 29,500 計:(45,800 − 29,500)× 50% = 8,150 → 進位 | 8,200 元(上限) |
*以上為依補貼公式試算;實際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以勞動部當期公告之減班休息補貼規定為準。
🧮 計算例:45,800 元、年資 30 年
A 式 = 45,800 × 30 × 0.775% + 3,000 = 10,648.5 + 3,000 = 13,648.5
B 式 = 45,800 × 30 × 1.55% = 21,297 元 → 選 B 式
延後 2 年請領:21,297 × 1.08 ≒ 23,001 元
| 適用給付 | 每多 1 人加給 | 加給上限 |
|---|---|---|
| 勞保: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 25% | 50% |
| 職保: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 10% | 20% |
失能年金 4,000 元;老年年金、遺屬年金 3,000 元。
| 情形 | 給付月數 |
|---|---|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 | 5 個月 |
|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無遺屬 | 10 個月 |
| 家屬死亡:父母、配偶 | 3 個月 |
| 家屬死亡:12 歲以上子女 | 2.5 個月 |
| 家屬死亡:未滿 12 歲子女 | 1.5 個月 |
| 被保險人類別 | 分擔比例 |
|---|---|
| 一般受僱勞工 | 勞工 20%/雇主 70%/政府 10% |
| 職業工會會員 | 勞工 60%/政府 40% |
| 漁會甲類會員 | 勞工 20%/政府 80% |
| 費別 | 每逾 1 日加徵 | 上限 |
|---|---|---|
| 勞工保險費 | 0.1% | 20% |
| 就業安定費 | 0.3% | 30% |
自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前 2 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 100%,第 3 個月起 70%,最長 2 年。
🧮 計算例:平均月投保薪資 40,000 元 → 前 2 個月每月 40,000 元;第 3 個月起每月 28,000 元。
| 失能程度 | 給付比率 |
|---|---|
| 完全失能 | 70% |
| 嚴重失能 | 50% |
| 部分失能 | 20% |
🧮 計算例:平均月投保薪資 32,000,遺有父母 2 人。
32,000 × 50% = 16,000;多 1 人加發 16,000 × 10% = 1,600 → 合計 17,600 元。
⚠️ 易混淆 常見錯誤是寫成 32,000 × 60% = 19,200。加給是「加在算出來的金額上」,不是把比率從 50% 改成 60%。
遺屬一次金 40 個月;喪葬津貼 5 個月。
🧮 計算例:月薪 200,000 元 → 以上限 150,000 計 → 150,000 × 6% = 9,000 元。
| 制度 | 計算方式 | 上限 |
|---|---|---|
| 勞退新制 | 每滿 1 年給 ½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 1 年按比例) | 最高 6 個月 |
| 勞基法舊制 | 每滿 1 年給 1 個月平均工資 | 無上限 |
🧮 計算例:新制年資 15 年,15 × ½ = 7.5 個月 → 只能領 6 個月。
🧮 計算例:年資 32 年 → 前 15 年 30 個基數+第 16~32 年 17 個基數 = 47 → 封頂 45 個基數。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時工資加給):前 2 小時加給 ⅓ 以上;再延長 2 小時以內加給 ⅔ 以上。
🧮 計算例:時薪 200 元,加班 3 小時。
200 × 1⅓ × 2 = 533.33;200 × 1⅔ × 1 = 333.33;合計 ≒ 866.67 元。
| 年資 | 特休日數 |
|---|---|
| 6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3 日 |
| 滿 1 年 | 7 日 |
| 滿 2 年 | 10 日 |
| 滿 3 年 | 14 日 |
| 滿 5 年 | 15 日 |
| 滿 10 年以上 | 每年加 1 日,最多 30 日 |
| 年資 | 預告期間 |
|---|---|
|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 | 10 日 |
| 1 年以上未滿 3 年 | 20 日 |
| 3 年以上 | 30 日 |
工資最多墊償 6 個月;退休金加資遣費合計,以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大量解僱之定義),以「60 日內累計」或「單日」任一達標即構成。
| 僱用人數 | 60 日內累計 | 或單日 |
|---|---|---|
| 同一廠場未滿 30 人 | 逾 10 人 | — |
| 同一廠場 30~199 人 | 逾 ⅓ | 逾 20 人 |
| 同一廠場 200~499 人 | 逾 ¼ | 逾 50 人 |
| 同一廠場 500 人以上 | 逾 ⅕ | 逾 80 人 |
| 同一事業單位(不論規模) | 逾 200 人 | 逾 100 人 |
📝 題目:公司僱用 180 人,⅓ 為 60 人。3/6 解僱 15 人、3/31 解僱 15 人、4/16 解僱 35 人。
✅ 解析:4/16 單日 35 人,已逾 20 人;同時 3/6~4/16 在 60 日內,累計 65 人亦逾 60 人 → 符合大量解僱之日為 4 月 16 日。
⚠️ 易混淆 只看累計人數會漏掉「單日門檻可以單獨成立」;而「符合之日」是觸發當天,不是 60 日統計期間的最後一天。
| 單位別 | 員工人數門檻 | 進用比例 |
|---|---|---|
| 公部門 | 34 人以上 | 3% |
| 私部門 | 67 人以上 | 1%,且至少 1 人 |
🧮 計算例:私人公司 250 人 → 250 × 1% = 2.5 → 捨去,應進用 2 人。
只進用 1 名輕度全職者 → 差 1 人,每月繳 29,500 元。
若該名為重度者 → 以 2 人計,已足額,不必繳差額補助費。
雇主繼續僱用年滿 65 歲員工達總人數 30% 以上,得申請補助。
🧮 計算例(112 年第 1 梯次):員工 60 人 × 30% = 18 人。
| 補助期間 | 每人每月 |
|---|---|
| 前 6 個月 | 13,000 元 |
| 第 7~18 個月 | 15,000 元 |
| 對象 | 每人每月 | 按時薪計 |
|---|---|---|
| 中高齡者 | 13,000 元 | 每小時 70 元 |
| 高齡者 | 15,000 元 | 每小時 80 元 |
🧮 計算例(112 年第 2 梯次):僱用 1 位高齡者+2 位中高齡者 = 15,000 + 13,000 × 2 = 41,000 元/月。
雇主指派員工參加訓練,訓練費用最高補助 70%。
向求職人收取
向雇主收取
| 員工第一個月薪資水準 | 登記費+介紹費上限 |
|---|---|
| 在平均薪資以下 | 不超過 1 個月薪資 |
| 在平均薪資以上 | 不超過 4 個月薪資 |
服務費另計,每名員工每年不超過 2,000 元。
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
| 情形 | 每月上限 |
|---|---|
| 來臺第 1 年 | 1,800 元 |
| 第 2 年 | 1,700 元 |
| 第 3 年起 | 1,500 元 |
| 再入國受聘於同一雇主 | 1,500 元 |
服務費不得預先收取。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的收費上限,為上述金額的 80%。
| 業務 | 最低實收資本額 | 增設分支機構 |
|---|---|---|
| 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 | 50 萬元 | 每增設 1 家增資 20 萬元 |
| 仲介外國人 | 500 萬元 | 每增設 1 家分公司增資 200 萬元 |
保證金 300 萬元;評鑑優良者每次換證得遞減 100 萬元,最低 100 萬元。
| 項目 | 標準 |
|---|---|
| 僑外生評點制 | 累計滿 70 點 |
| 機構看護工(長照、養護機構) | 每 3 床聘 1 人 |
| 機構看護工(護理之家、慢性醫院) | 每 5 床聘 1 人 |
| 外國人入國健康檢查 | 入國後 3 個工作日內 |
| 外國人定期健檢 | 聘僱許可生效後工作滿 6、18、30 個月之日,前後 30 日內 |
| 職業訓練機構退費 | 開訓前退訓退 70%;受訓未逾全期 ⅓ 退 50%;超過 ⅓ 不退 |
| 性別平等工作法:陪產檢及陪產假 | 合計 7 日(題目常設計成公司只給 3 日) |
| 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職停薪 | 得以「日」為單位申請,合計以 30 日為限 |
「請求權時效」是指權利人超過一定期間沒有主張,對方就可以拒絕給付。各法規年限不同,起算點也不同,是最適合橫向整理的一塊。
| 法規 | 內容 | 起算點 |
|---|---|---|
|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 得請領之日 |
| 職保法第 37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 | 得請領之日 |
| 職保法第 82 條(津貼補助請求權時效) | 職災勞工請領第 78~81 條之津貼與補助(職業病、輔具、照護、失能、死亡) | 得請領之日 |
| 勞基法第 58 條(舊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 | 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 退休之次月 |
| 勞退條例第 31 條(未足額提繳之損害賠償) | 雇主未提繳或未足額提繳,勞工請求損害賠償 | 勞工離職時 |
| 民法第 126 條(定期給付債權之短期時效) | 工資請求權 | 得請求時 |
| 法規 | 內容 | 起算點 |
|---|---|---|
| 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 |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115 年第 2 梯次考過) | 得請領之日 |
| 勞基法第 61 條(職災補償請求權時效與保護) | 雇主職災補償之受領補償權;不因離職而受影響,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得受領之日 |
| 法規 | 短期 | 長期上限 |
|---|---|---|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0 條(性別歧視、性騷擾、請假被拒之損害賠償)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 | 自行為時起逾 10 年 |
| 中高齡就促法第 17 條(年齡歧視之損害賠償) | 2 年 | 10 年 |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0 條(個資侵害之損害賠償) | 2 年 | 自損害發生時起逾 5 年(108 年第 1 梯次考過) |
勞退條例第 28 條(新制退休金請求權時效):新制退休金請領人(含遺屬、指定請領人)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 10 年(108 年修正)。
💡 閔政老師的記憶口訣
| 法規 | 內容 |
|---|---|
| 就業保險法第 22 條之 1(給付期限與利息) | 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逾期且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加給利息 |
| 職保法第 35 條(給付期限) | 現金給付核定後 15 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於次月底前給付 |
| 勞保條例第 29 條之 1(給付期限) | 現金給付核定後 15 日內;年金次月底前 |
| 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起算日) | 失業給付自求職登記之「第 15 日」起算;職訓生活津貼自受訓之日起算 |
| 法規 | 內容 |
|---|---|
| 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給付期限) | 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 30 日內給付 |
| 勞基法第 17 條(舊制資遣費) | 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
| 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資遣費) | 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 |
| 勞退條例第 24 條之 2(退休金發給方式) | 一次退休金: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30 日內發給;月退休金: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每年 2、5、8、11 月) |
|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 33 條之 1(月退休金猶豫期,115 年 3 月 25 日新增) | 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起 30 日內為猶豫期,可改領一次退休金,限 1 次 |
| 勞基法第 22 條之 1(派遣勞工工資之補充給付) |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向要派單位請求後,要派單位 30 日內給付 |
| 職保法第 86 條(不適用勞基法者之離職金) | 終止契約後 30 日內發給離職金 |
| 勞退滯納金與罰鍰 | 自收受通知日起 30 日內繳納 |
💡 閔政老師的記憶口訣
| 容易錯的地方 | 正確觀念 |
|---|---|
| 職訓生活津貼期間 | 最長 6 個月;45 歲以上不會延長為 9 個月(只有失業給付延長) |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以尚未請領的失業給付 × 50%,不是 6 個月全額 |
| 失業給付與打工合計 | 合計低於最低工資 29,500 元就不扣除(縱使超過投保薪資 80%) |
| 眷屬加給比例 | 勞保 25%/上限 50%;職保 10%/上限 20%,不可互換 |
| 職保遺屬年金加給 | 加在「計算後金額」上(16,000 + 1,600),不是把比率改成 60% |
| 減班休息補貼 | 上限 8,150 → 無條件進位為 8,200 |
| 新制資遣費 | 年資 15 年算出 7.5 個月,仍只能領 6 個月 |
| 舊制退休基數 | 32 年算得 47 個基數,封頂 45 個基數 |
| 身障定額進用 | 250 人 × 1% = 2.5,無條件捨去為 2 人(不是四捨五入) |
| 大量解僱符合日 | 同時檢查「累計門檻」與「單日門檻」,以觸發當日為準 |
最多 36,640 元。115 年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為 45,800 元,失業給付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60%,扶養眷屬每人加 10%、最多加 20%,所以上限是 45,800 × 80% = 36,640 元。
要看打工收入。月收入超過最低工資 29,500 元,該月不能領失業給付;未超過時,打工收入加失業給付若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 80%,超出部分扣除。但兩者合計低於 29,500 元時,完全不扣。
不能。45 歲以上或身障者延長為 9 個月,只適用於失業給付;就業保險法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長一律 6 個月,不因年齡延長。
2 年。依就業保險法第 24 條(給付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 2 年不行使而消滅。勞工保險條例與職災保險法的保險給付請求權則是 5 年,兩者常被混淆。
不是,一律無條件捨去。例如員工 250 人的民營公司,250 × 1% = 2.5,應進用 2 人;若進用的是重度以上身障者,1 人可以 2 人計。
這些數字看起來零散,但大部分都能回推到同一組源頭:最低工資決定門檻,投保薪資決定給付,提繳工資決定退休金。只要先問自己「這題的計算基準是哪一個數」,多數陷阱就會自己現形。
法規每年都會調整,數字也會跟著變;真正能帶進考場、也帶進職場的,是看懂每個數字背後在保障誰。
📌 資料說明
計算基準:115 年(2026 年)適用之最低工資(月 29,500 元、時 196 元)、勞保/就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45,800 元、職保月投保薪資上限 72,800 元、勞退月提繳工資上限 150,000 元。
相關法規:就業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動基準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民法。
實際命題以考試當年度公告之法規為準。
林閔政
人才學院創辦人|勞動部勞動法令講師|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員|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研究生|《就業服務乙級超神記憶攻略》作者
本文為法規數字整理與個人觀察,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