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8.8萬「特別獎金」算不算薪水?輪機長職災後多拿回299萬的7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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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8.8萬「特別獎金」算不算薪水?輪機長職災後多拿回299萬的7個爭點

文/林閔政(勞動部勞動法令講師)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
📌 三秒看懂這個判決
爭點1|按月固定的「特別獎金」是薪津嗎?
→ 法院:是
爭點2|定期契約到期,醫療期間工資還要補?
→ 法院:要補滿2年
爭點3|勞保職災給付能抵充雇主補償嗎?
→ 法院:可以
結果|一審21萬 → 二審
→ 共320萬元

一、為什麼船員的薪水要另外看?

一般勞工的薪水,看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就好。但船員不一樣,船員法是勞基法的特別法,把船員報酬拆成好幾個法律名詞。船員長時間離家、海上航行有風險、還要輪班,報酬結構本來就和陸上工作不同。

薪資船員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獲得的報酬。(船員法第2條第12款)

津貼薪資以外的航行補貼、固定加班費及其他名義的經常性給付。(第13款)

薪津薪資+津貼,薪資要占50%以上。(第14款)

特別獎金特別工作的報酬、非固定加班費、年終獎金、營運獲利獎金。(第15款)

💡 為什麼要分這麼細?因為職災期間的工資補償(船員法第43條)、失能補償,都是用「薪津」計算,不含「特別獎金」。一筆錢被歸類在哪一格,直接決定補償金額差多少。

這個案件的核心,就是一筆每月固定88,870元、名稱叫「特別獎金㈠」的給付,到底該放進哪一格。

二、案件背景:輪機長右手受傷之後

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
判決日期 民國114年12月5日(二審)
勞工 關○○,85年起任職,104年屆齡退休後回聘,擔任一等輪機長
雇主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職災 109年8月10日,右手多處切割傷、指骨開放性骨折、肌腱與神經斷裂
勞保認定 第9等級失能;領失能給付641,214元、傷病給付534,040元
結果 雇主應給付3,202,169元,並補提繳勞退10,395元

每月報酬的組成

薪資 津貼 固定加班費 特別獎金㈠ 合計
80,220 25,820 35,785 88,870 230,695

單位:新臺幣元。職災後兩年,公司每月只付前三項共141,825元,沒有付特別獎金㈠。

雙方怎麼說?

勞工主張
  • 特別獎金㈠按月定額發放,是勞務對價,屬於薪津。
  • 醫療期間兩年短付的薪津差額2,132,880元要補。
  • 殘廢補助金要連久任獎金、有給年休獎金一起算,請求2,882,078元。
  • 醫療費用14,491元、勞退提繳差額247,005元。
  • 船員法第50條第2項明定「不得抵充」,勞保給付不能扣。
雇主主張
  • 雙方是定期契約,109年8月10日下船時已終止,之後沒有補償義務。
  • 勞保局認定110年11月29日就能恢復工作,醫療期間最多算到那天。
  • 特別獎金依船員法屬「特別獎金」,不計入薪津。
  • 勞保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應先抵充。
  • 職災後兩年多付了3,417,920元,要依不當得利抵銷。

三、爭點一:名叫「特別獎金」,就一定是特別獎金嗎?

⚖️ 法院判決:特別獎金㈠屬於「津貼」,是「薪津」的一部分。

公司的船員待遇支給要點寫得很清楚:特別獎金㈠包含國定假日加班費、年終獎金、非固定加班費,因為加班不易逐筆計算,所以「以定額方式發給」。公司據此主張,這些名目在船員法裡都屬於特別獎金。

法院看實質,不看名稱

① 船員法沒有取代勞基法的工資定義:船員法的「薪資+津貼」就對應勞基法的「工資」,判斷標準一樣是勞務對價性與給與經常性。

② 加班費本來就是勞務對價:國定假日加班費、非固定加班費,是正常工時以外提供勞務的報酬。

③ 每月固定發的「年終獎金」不是年終獎金:真正的年終獎金是雇主看年度盈餘決定發不發、發多少,帶有恩惠性質。這筆錢每月固定88,870元,已經形成制度上的經常性給與。

④ 公司另有「特別獎金㈡」處理盈餘:可見公司沒有必要把年終獎金拆成每月發放,特別獎金㈠其實是換取船員上船工作的報酬。

另外,雙方在另一件退休金訴訟中,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13號裁定也已認定特別獎金㈠是勞基法上的工資。

四、爭點二:定期契約到期了,醫療期間工資還要補嗎?

⚖️ 法院判決:要補,而且醫療期間算滿兩年(109年8月11日至111年8月10日)。

契約確實已經結束

法院先承認公司說得沒錯:雙方前一件訴訟已經認定,輪機長是按特定航次受僱,屬於合法的定期契約。這個判斷有爭點效,本案也受拘束,契約在109年8月10日下船時終止。

但補償權利不跟著消失

💡 勞基法第61條第2項:受領補償的權利,不因勞工離職而受影響。
只要職災發生在契約存續期間,契約期滿後,雇主仍要按原領工資補償整段醫療期間。否則同一場職災,會因為契約是定期或不定期而有不同補償,違反職災補償保障勞工的目的。

醫療期間為什麼不採勞保局的日期?

勞保局函 ✕
特約醫師依病歷「預估」再復健6至8週可恢復工作,推算到110年11月29日。
實際病歷 ○
右手食指活動受限從50%、40%、30%、20%逐步改善到111年7月仍有15%,111年9月才診斷為永久失能。

法院還考慮了原職務能不能做:兩位擔任過大管輪、輪機長的證人都說,輪機長負責機械運轉與維修,手部不穩、不靈活就握不住工具。勞工也申請到上肢手指僵直的身心障礙證明。病歷上一筆「水療(下肢)」,法院認定是誤載。

差額怎麼算

項目 計算 金額
應補償原薪津 230,695 × 24個月 5,536,680
公司已付 141,825 × 24個月 -3,403,800
薪津差額   2,132,880

五、爭點三:殘廢補助金,哪些錢要算進去?

⚖️ 法院判決:特別獎金㈠要算;久任獎金、有給年休獎金不算。

雙方契約第30條附表約定,第9級殘廢的補助金是「原薪津」9又2/3個月。公司主張要和船員法第44條一樣,只算141,825元;法院認為契約附表寫的是「原薪津」,特別獎金㈠既然是薪津,就要計入。

項目 計入? 理由
特別獎金㈠ ○ 屬於津貼,是薪津的一部分
久任獎金 ✕ 每累計服務滿10個月且考核70分以上才加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明文排除
有給年休獎金 ✕ 性質同特休未休工資,是未能休假的代償金,不是工作對價,也不具經常性

計算:230,695元 × 9又2/3個月 = 2,230,052元(勞工原請求2,882,078元,部分駁回)。

六、爭點四:船員法說「不得抵充」,勞保給付還能扣嗎?

⚖️ 法院判決:可以扣。勞保傷病給付與失能給付共1,175,254元,從雇主應付金額中扣除。

船員法第50條第2項寫著,補償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字面上看,勞工的主張很有道理。法院卻從立法過程得出相反結論:

1
「抵充」是後來加進去的:行政院草案原本沒有這兩個字,是併入委員提案時才加上「抵充根據法律上所為之其他賠償金之要求」。勞保給付是補償,不是「賠償金」。
2
抵充條文被刪是因為「不用重複」:委員曾提案明定勞保給付可抵充,委員會討論認為勞基法第59條但書已有規定,沒必要重複,才刪掉。
3
結論:勞基法第59條但書「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予抵充」,對船員一樣適用。

七、爭點五:勞退提繳,哪一筆討得回來?

⚖️ 法院判決:只准10,395元(一審原判215,595元,二審改判減少)。
請求項目 金額 結果 理由
在職期間未足額提繳 10,395 准 特別獎金㈠是工資,應計入月提繳工資;金額雙方不爭執
勞工自提差額 20,610 駁回 自願提繳的主體是勞工,不是雇主的義務
醫療期間兩年提繳 216,000 駁回 勞退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以契約仍存續為前提;契約已終止,提繳義務不屬職災補償範圍

八、爭點六:公司說「多付了341萬」,可以要回來嗎?

⚖️ 法院判決:不行,不當得利抵銷主張全部不採。

❌ 薪資、津貼、固定加班費:契約到期後雇主仍有職災工資補償義務,勞工受領有法律上原因,不是不當得利。

❌ 生日禮金1,400元、佳節禮金10,000元:公司說是誤解法令才付。法院認為以公司的規模與法務、會計制度,這個說法不合常理,屬於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3款不得請求返還。

九、金額總整理

項目 金額(元)
醫療期間薪津差額 2,132,880
殘廢補助金 2,230,052
醫療費用 14,491
小計 4,377,423
扣:勞保傷病給付 -534,040
扣:勞保失能給付 -641,214
雇主應給付合計 3,202,169
一審已判 210,212
二審再判給付 2,991,957

另應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0,395元至勞工個人專戶。利息自112年3月31日起按年息5%計算。

十、閔政老師評析:這則判決的四個觀察

這是二審判決,雙方都還可以上訴第三審。以下幾點,對HR和勞工都很有參考價值。

Q1|名目再漂亮,也蓋不過「每月固定發」

船員法第43條的立法理由明白說,特別獎金不列入職災期間的薪津。公司正是抓住這點,把加班費、年終獎金包裝成「特別獎金」。但法院一路看實質:只要按月定額、和提供勞務掛鉤,叫什麼名字都一樣是工資。這和陸上勞工的「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爭議是同一套邏輯。

Q2|「不得抵充」被立法史限縮,仍有討論空間

船員法第50條第2項文字確實寫了「抵充」,法院用立法過程把它限縮為「不得抵充其他賠償金」。這個解釋讓船員和一般勞工一致適用勞基法第59條但書,但也和條文字面有明顯落差,很可能是第三審的攻防重點。

另外,法院是把傷病給付、失能給付從「總額」一起扣除,沒有逐項對應(傷病給付對工資補償、失能給付對失能補償)。本案兩邊金額都夠扣,結果相同;但遇到某一項不夠扣的案件,逐項對應與否就會影響金額。(本案職災發生於109年,適用勞工保險條例;111年5月1日以後的職災,改適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Q3|定期契約職災勞工的「退休金缺口」

同一份判決裡,工資補償跨過契約終止日繼續算,勞退提繳卻停在終止日。依法院見解,定期契約勞工若在職災醫療中契約到期,兩年醫療期間的勞退提繳(本案約21.6萬元)就此落空。法理上說得通,但對長期受僱於特定航次的船員而言,是值得立法上再檢視的保障空白。

Q4|大公司說「誤解法令」,法院不買單

公司想用「當初付錯了」的不當得利主張抵銷341萬元,結果被民法第180條第3款擋下來。企業規模越大、法務制度越完整,越難主張自己不知道沒有給付義務。付了才反悔,通常討不回來。

十一、實務提醒:雇主與勞工各自該做的事

🏢 給雇主/HR

☑ 盤點薪資結構:按月固定發放的獎金,不論叫什麼,都要預設會被認定為工資。

☑ 勞退月提繳工資、職災補償、資遣費的計算基礎,都要把這類固定獎金算進去。

☑ 定期契約到期,不等於職災補償結束;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仍要補到底。

☑ 醫療期間的判斷,要看實際診斷與勞工能否勝任原職務,不能只靠勞保局的預估函。

☑ 對給付義務有疑問時,先確認再付;付了才主張誤付,通常要不回來。

👤 給勞工

☑ 保存每月薪資單,看清楚哪些項目是「每月固定」領到的。

☑ 職災後完整保留診斷書、復健紀錄、身障證明,這是認定醫療期間的關鍵。

☑ 估算可請求金額時,記得預先扣掉勞保職災給付,避免期待落差。

☑ 船員的醫療費用、失能補償等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2年不行使就消滅(船員法第50條第1項)。

閔政老師一句話
薪水叫什麼名字不重要
每個月是不是固定領到,才重要
一筆88,870元的歸類,最後差了將近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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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民事判決(114年12月5日)。本文為法令教學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