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閔政

29 Oct, 2026

月薪3.8萬含加班費,還能再討40萬嗎?從新竹地院判決看薪資統包制的3個爭點

人才學院|勞動法令判決解析

月薪3.8萬含加班費,還能再討40萬嗎?從新竹地院判決看薪資統包制的3個爭點

文/林閔政(勞動部勞動法令講師) | 新竹地院115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三秒看懂這個判決
爭點1|月薪已含固定加班費,還能再請求?
→ 法院:不能
爭點2|下班私接寵物美容,可以解僱?
→ 法院:可以
爭點3|能拿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 法院:不能

一、什麼是「薪資統包制」?

「月薪3.8萬,加班費已經算在裡面了。」這句話,是許多中小企業面試時最常聽到的說法,也是勞資爭議最常見的引爆點。

所謂薪資統包制(也稱包裹式薪資、固定加班費制),是指勞雇雙方在訂約時,就把預估的延長工時工資「打包」進每月固定薪資。薪資單上通常拆成「本薪+固定加班費+津貼」,加班多一點、少一點,月薪都一樣。

這種制度本身並不違法。勞基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只要不低於基本工資即可。但它必須同時面對三條硬規定:

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的法定加成(前2小時加給1/3以上、再延長2小時加給2/3以上),不能被契約約定掉。

第23、30條雇主要置備工資清冊、出勤紀錄,薪資明細要讓勞工看得懂加班費怎麼算。

第32條延長工時每月原則上不得超過46小時。

法院的兩種看法

契約自由說

勞工訂約時已知工時並同意,約定工資總額不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延長工時工資」,雙方就應受拘束,事後不得翻異。

代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本案援用)
結果:事後再請求加班費,通常被駁回

實際核算說

固定加班費只是「預付」,若依第24條實際算出的加班費高於約定金額,雇主仍要補足差額。

結果:勞工可就差額請求

統包制最常吵的三件事

1
有沒有明確約定?勞工訂約時是否清楚知道工時長度,以及月薪裡有一筆是加班費。
2
固定加班費夠不夠?依實際加班時數用法定倍率算出來,有沒有超過固定金額。
3
哪些時間算工時?用餐、休息、等客人的空檔,是自由支配,還是隨時待命。

以下這則新竹地院今年9月的判決,剛好把「固定加班費」和「在職兼差競業」兩個爭點放在同一案,很適合拿來拆解。

二、案件背景:寵物店櫃檯人員的兩項請求

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民國115年9月24日
原告 賴○○,寵物用品店櫃檯人員(顧客服務、門市營運)
被告 某寵物用品商行(獨資)
任職期間 112年8月14日至114年12月4日(被告書面終止日)
請求 ① 加班費40萬元及利息 ②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結果 原告之訴全部駁回

薪資印領清冊上的結構

年度 本薪 固定加班費 伙食費 月薪合計 當年基本工資
112年 25,250 7,350 2,400 35,000 26,400
113年 27,470 5,000 3,000 35,470 27,470
114年 28,590 6,410 3,000 38,000 28,590

單位:新臺幣元。「當年基本工資」欄為筆者對照補充,非判決所載;紅字為低於當年基本工資者。

雙方怎麼說?

勞工主張
  • 每天11點上班到晚上10點,共11小時,每天加班3小時。
  • 以月薪38,000元換算時薪158元,每月加班費約15,114元,27個月累計408,078元,請求其中40萬元。
  • 店裡沒有寵物美容服務,她是在休息時間、自己租屋處做美容,和店的營業項目不重疊。
  • 雇主未提供完整出勤紀錄與薪資明細,勞保以33,000元低報。
雇主主張
  • 薪資結構一直是「本薪+固定加班費」,勞工長期沒有異議,雙方已有合意。
  • 11小時內含1小時用餐休息,沒有待命;一天約30位客人,空檔都能自由支配。
  • 勞工未經同意,利用職務之便向店內顧客承接寵物美容,多次勸阻仍不改,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終止契約。

三、爭點一:月薪已含固定加班費,還能再請求嗎?

⚖️ 法院判決:不能。40萬元加班費請求全部駁回。

法院的四個理由

① 工資由勞雇議定:引用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勞工訂約時同意勞動條件,雙方就應受拘束,不得事後「割裂」契約,只挑有利部分主張。

② 清冊證明自始採固定加班費制:112年起每年的印領清冊都列有「固定加班費」一欄。

③ 勞工知道自己的工時:原告對每日工時早有認知,固定加班費「已包括每月全部延長工時」。

④ 總額沒有低於最低工資:原告不否認月薪38,000元,雇主沒有短少給付。

勞工的計算為什麼站不住?

撇開法院的契約自由論,原告的算法本身也有明顯漏洞,這是勞工端最值得記取的教訓:

❌ 時薪基礎墊高:用38,000元(已含固定加班費與伙食費)當時薪基礎,等於拿加班費去算加班費。

❌ 沒有扣除已領的固定加班費:每月都領了5,000到7,350元,請求卻寫成「完全沒給」。

❌ 休息時間全算工時:11小時全當工作時間,卻沒舉證休息時仍須待命。

❌ 出勤證據不足:主張每天加班3小時,卻沒提出打卡紀錄等具體證據。

請求寫成「雇主一毛加班費都沒給」,碰上清冊上白紙黑字的「固定加班費」,法院自然認為與事實不符。

四、爭點二:下班私接寵物美容,可以被解僱嗎?

⚖️ 法院判決:雇主合法終止契約,勞工也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忠誠義務:在職期間不用另簽競業條款

法院從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導出勞工的忠誠義務,分成兩類:

不作為義務
保密、競業禁止、兼差禁止、不損害企業的言論、不不當影響同事
作為義務
報告、遵守勞動保護規範、通知工作障礙與危害
💡 重點:離職後競業禁止需要書面約定並符合合理性;但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忠誠義務本身的內容,就算沒簽約、就算在下班時間,未經雇主同意仍受拘束。

為什麼「店裡沒做美容」也算競業?

原告抗辯店裡只賣寵物用品、不做美容,兩者沒有競爭。法院不採,理由有四:

  • 行業屬性高度重疊:寵物用品與寵物美容,在營業利益與競爭優勢上極具關連。
  • 利用職務接觸顧客:監視器畫面與顧客陳述書證明,原告在上班時間、地點向店內顧客推銷美容服務,原告也未否認。
  • 顧客會把服務和店家連結:一旦出事,店家商譽與法規責任都可能被牽連。
  • 屢勸不改:雇主傳訊明確告知不得私接美容,店內也公告無此服務;原告卻回覆只做單次洗澡修剪、不涉及住宿與定型化契約,拒絕改善。

法院據此認定情節重大,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自114年12月4日終止契約合法。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vs. 服務證明書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就保法第11條第3項限於關廠、歇業,或依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第20條離職。依第12條懲戒解僱不在其中,雇主可拒開。
服務證明書 ○
勞基法第19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兩者不要混淆。

五、閔政老師評析:這則判決留下的四個問號

結論對雇主有利,但推理過程有幾處值得HR與勞工都多想一步。(本判決為一審,仍可上訴。)

Q1|審查標準少了一半

法院援引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要求約定工資「不低於基本工資加計假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總額」。但本判決只檢查月薪「未低於最低工資」,沒有實際核算固定加班費夠不夠。

筆者試算:假設扣除1小時休息後每日加班2小時、每月上班22天(原告自己的假設),時薪只以本薪÷240計算(未計伙食費,屬保守算法):

年度 本薪時薪 法定加班費
(44小時×1.34)
約定固定加班費 差額
112年 105.2 約6,203 7,350 足額
113年 114.5 約6,749 5,000 短少約1,749
114年 119.1 約7,024 6,410 短少約614

單位:新臺幣元;筆者依判決所載數字估算,實際出勤天數與時數判決未認定。

若採「實際核算說」,113年起每月可能有數百到一千多元的差額。原告敗訴的關鍵,很大一部分是請求方式全有全無,而不是統包制本身毫無破綻。

Q2|112年的本薪低於當年基本工資

112年清冊上的本薪25,250元,是111年的基本工資;112年基本工資已調為26,400元。月薪總額雖然超過,但本薪欄位低於法定標準,加班費的計算基礎也跟著被壓低。

Q3|工時事實沒有實質認定

原告指雇主未提供完整出勤紀錄,而雇主依勞基法第30條本有置備出勤紀錄的義務。休息時間能否真正自由離開、是否需要顧店待命,判決只以「勞工自始知悉工時」帶過。

Q4|解僱款次的對應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是「故意損耗雇主物品,或故意洩漏技術上、營業上秘密致雇主受損」,條文中並沒有「從事競爭業務」。本案競業行為以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評價較為貼切。另外,判決未明白論述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事前多次書面勸阻、店內公告,才是本案能過關的關鍵證據。

六、實務提醒:雇主與勞工各自該做的事

🏢 給雇主/HR

☑ 勞動契約與薪資單明列「本薪+固定加班費」,並寫明固定加班費對應的加班時數。

☑ 本薪每年隨基本工資調整,不讓本薪欄位低於法定標準。

☑ 每月依實際出勤核算法定加班費,超過固定金額就補足差額。

☑ 完整保存出勤紀錄5年,休息時間要能真正自由離開。

☑ 員工兼職或私下接案,先書面勸阻、留下紀錄,再評估懲戒;工作規則明定兼職申報制度。

👤 給勞工

☑ 簽約時看清楚薪資結構,有「固定加班費」欄位,就代表已預付一部分加班費。

☑ 請求加班費要以本薪計算時薪,並扣除已領的固定加班費,只請求差額。

☑ 自行保留打卡、排班、LINE工作訊息,證明休息時間仍在待命。

☑ 在職期間想兼差,尤其和本業相關的,先取得雇主書面同意。

閔政老師一句話
薪資統包制不是「加班費吃到飽」
而是「加班費先預付」
雇主要算得出來、勞工要請得精準,爭議自然就少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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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勞訴字第54號民事判決(115年9月24日)。本文為法令教學整理,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