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閔政

6 Aug, 2024

勞基法第54條修正

勞基法第54條修正

I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II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修正前後差異

  1. 延後退休年齡的協商機制:修正後的條文新增了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年齡的條款,允許勞工和雇主協商將強制退休的年齡延後,這在修正前的條文中是沒有明確規定
  2. 特殊性質工作的調整:新增了對於具有危險、需要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的年齡調整規定,這需要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年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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